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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破局第197章 财产申报

干部交流的洪流如同为清州这潭沉寂多年的水体注入了外部活水开始搅动沉积的泥沙冲击着固有的生态。

然而要彻底净化水质仅靠水流更替还远远不够必须建立起能够持续监测水质、及时发现污染源的预警系统。

在魏长明、刘明坤案件中家族式腐败、境外隐匿资产等问题触目惊心暴露出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监督的严重缺失。

因此在推进干部交流的同时一场更为刚性、更具威慑力的财产申报制度强化风暴紧随而至。

省委根据中央最新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别是汲取清州案件的惨痛教训出台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实施细则》。

这份文件不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告知”而是真正成为了悬在每一位领导干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申报范围的“扩围”与“精准” 新的实施细则首先在申报范围上做了大幅度的扩展和精准化力求覆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腐败风险点。

·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 这是基础范围但要求更为细化。

不仅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更强调非正常收入的申报如大额礼品、礼金(即使未能拒收)、继承、赠与等必须说明来源。

对于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将直接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

· 非共同生活子女: 魏长山案暴露出的问题促使制度将此纳入重点。

领导干部必须报告其非共同生活子女的从业、经商办企业、出国(境)等情况特别是其经营或持股的企业是否与领导干部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存在关联。

· 延伸至“特定关系人”: 这是一个关键突破。

将领导干部的秘书、司机、特定关系商人等“身边人”的重大财产变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需要“了解并报告”的范围。

如果“身边人”出现与其收入明显不符的购房、购车、大额投资等行为领导干部有义务向组织说明情况无法合理解释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条直指“权力掮客”和“白手套”问题。

· 境外资产与金融产品全覆盖: 明确要求必须申报本人、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房产、持有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或金融产品等情况。

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核查手段的“升级”与“联动”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关键在于核查。

新规赋予了组织部门更强有力的核查“武器”。

· “凡提必核”、“凡转必核”: 在干部提拔任用、交流转任等关键节点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百分之百的核查这已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 “随机抽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 每年按一定比例对领导干部的报告进行随机抽查。

同时对于信访举报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在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中发现疑点的干部进行重点核查。

· 大数据比对常态化: 省委组织部联合省纪委、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建、金融、证监、移民管理等十余个部门建立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信息核查比对系统”。

该系统可以自动比对户籍、婚姻、房产、车辆、个体工商户注册、企业持股、出入境记录、金融资产等信息与干部申报内容进行碰撞精准识别“漏报”、“瞒报”行为。

小林团队当初使用的一些数据分析理念如今被官方以更权威、更全面的方式应用起来。

· 引入社会监督元素: 在特定范围内(如单位内部公示)探索试行财产申报内容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虽然这一步走得谨慎但释放了未来可能加大透明度的信号。

处理结果的“刚性”与“震慑” 新的实施细则对不如实报告的行为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处理措施彻底改变了过去“软约束”的印象。

· “一票否决”: 明确规定凡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 区分性质严肃处理: · 对隐瞒不报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调离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

·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通过隐匿财产掩盖受贿事实等立即移交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 典型案例通报: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定期联合通报一批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被严肃查处的典型案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形成强大震慑。

清州市就有两名新交流来的处级干部因未如实报告配偶在其原籍地经商的情况而被暂缓提拔并在全市通报引起了极大震动。

清州:风暴眼中的严格执行 清州市作为腐败重灾区自然成为执行新规的“示范点”和“检验场”。

全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要求重新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进行全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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